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349號
原 告 李子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悛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