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12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更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人 鄭英耀 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茂村
陳穗玲 蔣麗蓉 右當事人間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更字第一二號),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代表人「乙○○局長」之記載,應更正為「鄭英耀局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楊惠欽法官楊曜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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