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曾傑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晉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冠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100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