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藝庭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大聯盟 小瑪莉 」電子遊戲機台壹台(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肆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藝庭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彩金大聯盟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台1台(含IC板1片)台及賭資新臺幣(下同)4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籌碼,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藝庭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4月16日以99年度偵字第87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彩金大聯盟小瑪莉」電子遊戲機台1台(含IC板1片)及40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資,業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偵查卷第4至5頁、第27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