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辰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辰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辰學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9年度易緝字第343號、99年度易字第3691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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