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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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錢大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振祐 等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雄國小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