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案件,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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