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40號
聲請人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大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60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
法官邱景芬
法官高榮宏
法官管靜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