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養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養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收養人丙○○

聲請人

即被收養人甲○○

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2項聲請,宜附具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076條之2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2項、第3項第2款、第4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甚明。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觀諸聲請人提出之家事聲請狀,尚未提出被收養人之生父資料暨其出養同意書,且未提出聲請人等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應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事項。

三、綜上,本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收養人丙○○、被收養人甲○○之戶籍謄本。

2

被收養人甲○○之生父資料(包含生父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聯絡地址等可資辨別的資料)。

3

被收養人生父之出養同意書(若生父不願提出同意書,應敘明理由,為何生父不願意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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