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李欣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㈡所載,起息日為民國(下同)95年6月9日、得請求95年6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利息為百分之二十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之依據(請以螢光筆劃記, 俾利 本院審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