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詹鈞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鈞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鈞智(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110年1月12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編號1、2分別為施用、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述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尚非全然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附表:受刑人詹鈞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9日│106年8月27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1號│字第3047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5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3日│108年9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523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957號││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4日│109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罰金或易服社││動││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730號│緝字第55號(併同署109年度執││││字第163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