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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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85號
原 告 王武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玲萍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