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六五號
原告 湯進來 即茂業工程行被告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文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