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謝文仁
      劉秉睿
      陳弘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12月30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424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謝文仁、劉秉睿、陳弘軒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謝文仁、劉秉睿、陳弘軒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2月25日晚間23時26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前。
(三)行為:因口角糾紛進而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局調查時之陳述。
(二)現場照片。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等於公共場合彼此鬥毆,顯有不該,並考量
渠等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