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六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三六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 薛仁 因竊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麗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竊盜│徒刑│自九十年│基隆地││年度瑞簡│⒋││││十二月二│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2號│││執丙62│三月│十九日至│偵636││⒊⒎│││8號││九十一年│號│││││││二月六日│││││├────┼───┼────┼───┼────┼─────┼────┤│毒品│徒刑│自九十一│基隆地││年度訴字│⒎⒏││││年一月三│檢署│基隆地院│第203號│││執丙10│十月│十一日至│毒偵26││⒌⒕│││02號││九十一年│7號│││││(一級)││四月二日│││││└────┴───┴────┴───┴────┴─────┴────┘(續上頁)┌────┬───┬────┬───┬────┬─────┬────┐│毒品│徒刑│自九十一│基隆地││年度訴字│⒎⒏││││年一月三│檢署│基隆地院│第203號│││執丙10│七月│十一日至│毒偵26││⒌⒕│││02號││九十一年│7號│││││(二級)││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