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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