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相對人甲○○籍設基
現所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其詳如後附計算書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溫麗燕~F0~T40
┌──────────────────────────────────────────────────────┐│計算書(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六號):│├──┬───────────────┬─────────────┬─────────────────────┤│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1│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柒拾玖元││├──┼───────────────┼─────────────┼─────────────────────┤│2│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陸拾參元│聲請人原繳參佰肆拾元,餘郵柒拾柒元已發還。│├──┼───────────────┼─────────────┼─────────────────────┤│3│公示送達裁判費│肆拾伍元││├──┼───────────────┼─────────────┼─────────────────────┤│4│公示送達登報費│貳佰元││├──┼───────────────┼─────────────┼─────────────────────┤│5│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陸拾捌元│聲請人繳壹佰參拾陸元,餘者應發還。│├──┼───────────────┼─────────────┼─────────────────────┤│6│合計│壹萬陸仟伍佰伍拾伍元│聲請人誤算為壹萬陸仟陸佰貳拾參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