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及七月,定應執行刑為二年十月,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假釋出監,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一二號為免刑判決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在基隆市○○街真愛卡拉OK及同市○○路男友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注入注射針筒施打肌肉之方式,約四、五天施用一次,而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基隆市○○路○○○巷○號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0、一七公克)及其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用之注射針筒四支。甲○○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0六九號裁定送臺灣基隆看守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調查審理中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基隆市衛生局檢測呈嗎啡陽性反應,有基隆市衛生局基衛檢字第一三九四一號檢驗成績書一紙在卷可憑,又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淨重0.一七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調科壹字第三二000一四八三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按,此外復有注射針筒四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次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官為免刑判決,此有判決書影本一紙存卷可按。另被告因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為臺灣基隆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判定其人格特質六十分、臨床徵候四十分、環境相關因素七分,合計一百零七分,綜合判斷其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該所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基所戒字第0九二0000四四四號函附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紙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犯施用毒品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右揭時、地,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其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經查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未起訴部分既與上開部分有如前所述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依法併予審理。次查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吸食頻率、曾有施用毒品前科仍不思悔改,一再施用毒品,惟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示懲。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淨重0.一七公克)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如前述,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四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級毒品海洛因所用,業據其供陳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熊南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汪梅芬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附錄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