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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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25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因不服本院95年度家訴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亦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程式,並依同法第77條之
13、77條之16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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