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6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691號債權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憲昌 、 楊玉燕 、 楊江木 、 楊憲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對 楊玉雪 之繼承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蓋系爭債權乃於原債務人楊玉雪死亡後即民國93年4月16日始讓與)。
二、補正向本院查詢本件繼承結果之文件,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