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巫佳芳上列聲請人巫佳芳因與相對人巫輝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巫佳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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