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16號原告 張育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文昇 等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張育晴及被告趙文昇、 張淑韻 之戶籍謄本。
二、被告張淑韻之親緣DNA鑑定報告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