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王瑞靜 被告 張錦璋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原告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被告張錦璋目前尚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於本院既尚無刑事訴訟程序存在,依上開說明,原告逕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