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告 陳景民 訴訟代理人 魏智香 被告 魏營衍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歐嘉文 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