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武美珠 原告 周怡臻 原告 周炘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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