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539號債權人 陳文珍 上列債權人陳文珍因與債務人祭祀公業 陳答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文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陳答之最新登記資料及其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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