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四八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張宗明神岡鋼模實業社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張宗明即神岡鋼模實業社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止共三年按月分三十六期,約定借款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五。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借款人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全部視為到期。詎被告於上開借款撥付後僅繳納本息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止,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催討未果,依約系爭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七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一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被告丙○○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一份、授信約定書三份、放款資料及授信交易明細一份、放款支出傳票四件(以上均影本)。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張宗明即神岡鋼模實業社及被告丙○○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宗明即神岡鋼模實業社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五年五月九日止共三年按月分三十六期,約定借款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五。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又借款人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全部視為到期。詎被告於上開借款撥付後僅繳納本息至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止,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催討未果,依約系爭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七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一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一份、授信約定書三份、放款資料及授信交易明細一份、放款支出傳票四件為證,被告張宗明即神岡鋼模實業社及被告丙○○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證據調查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此參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五年臺上字第一四二六號、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九二四號判例自明。被告丙○○為本件消費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主債務人被告張宗明即神岡鋼模實業社負同一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七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一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程序終結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黃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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