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254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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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5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昭蓉書記官韓若玉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連續踰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玖月。緩刑伍年。
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偽造「丙○○」署名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因知悉其鄰居乙○○、丙○○夫妻平日甚少居住於桃園縣桃園市○○街五十之十七號十樓之住宅,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晚間二十時許,由自己桃園市○○街五十之十六號十樓住處以攀爬後院未鎖之窗戶進入乙○○、丙○○前開住處之內,竊取乙○○、丙○○所有置於該處屋內之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萬泰銀行信用卡二張(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號)、舊五十元紙鈔約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金戒指三枚、撲滿一個(內有約一萬二元)、洋酒二瓶、男用皮夾一只、打火機一個、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匯豐銀行信用卡一張、寶島銀行金融卡一張、萬通銀行金融卡一張、日盛銀行金融卡、信用卡各一張、丙○○之榮民醫院掛號證一張、乙○○之客戶貸款資料備忘卡、日盛銀行、新竹商銀、誠泰銀行存摺各一本與PROTON車用音響主機一台、CD換片機一台等物,且於得手後攜回自己住處。而甲○○於竊得上開遠東商業銀行、萬泰銀行之信用卡後,更以丙○○名義,連續基於詐欺、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冒用丙○○名義向「全家金鑽珠寶銀樓」等信用特約商店購物消費,並在如附表所示上開特約商店簽帳單上偽造丙○○之署名,再持以交予特約商店店員收執而行使之,致使店員陷於錯誤而交付其所購買之商品。而甲○○盜刷財物得手後乃隨即將之變賣花用一空,足生損害於丙○○、特約商店及萬泰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其後,甲○○承上開竊盜之概括犯意,再於同年四月三十日晚間八時許,以相同方式進入丙○○、乙○○前揭住宅,著手翻找行竊所得之上述銀行金融卡之密碼,因查無所獲而未遂。復於同年五月四日晚上八時許,因乙○○曾返家將門窗上鎖,甲○○乃持放置在自己住處後院之掃把一支打破乙○○、丙○○後院窗戶玻璃再行入內方式進入丙○○、乙○○之前開住處屋內,並再次翻找金融卡密碼未獲離去而未遂。嗣經警循線查獲甲○○,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應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支付被害人乙○○、丙○○賠償金共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式為被告交付現金予被害人乙○○、丙○○居住之桃園縣龍之鄉社區晚班警衛 姜正錡 )。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書記官韓若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附表┌──┬──────┬─────┬─────┬───┬───┐│編號│時間│地點│盜刷金額│卡號│備註│├──┼──────┼─────┼─────┼───┼───┤│1│94年4月22日│桃園市三民│11000元│使用萬│簽帳單│││晚間7時31分│路「全家金││泰銀行│商店存││││鑽珠寶銀樓││540965│根上偽││││」││941290│造之「││││││5308號│丙○○││││││信用卡│」署名│││││││壹枚│││││││││││││││├──┼──────┼─────┼─────┼───┼───┤│2│94年4月22日│同上│3500元│同上│簽帳單│││晚間7時38分││││商店存│││││││根上偽│││││││造之「│││││││丙○○│││││││」署名│││││││壹枚│├──┼──────┼─────┼─────┼───┼───┤│3│94年4月23日│中壢市中華│12800元│使用萬│簽帳單│││上午11時26分│路「金新興││泰銀行│商店存││││銀樓」││540965│根上偽││││││941284│造之「││││││5900號│丙○○││││││信用卡│」署名│││││││壹枚│││││││││││││││├──┼──────┼─────┼─────┼───┼───┤│4│94年4月23日│同上│11800元│同上│簽帳單│││上午11時32分││││商店存│││││││根上偽│││││││造之「│││││││丙○○│││││││」署名│││││││壹枚│├──┼──────┼─────┼─────┼───┼───┤│5│94年4月23日│八德市介壽│12800元│同上│簽帳單│││下午2時12分│路「 來來銀 │││上偽造││││樓」│││之「涂│││││││ 啟賢 」│││││││署名參│││││││枚(簽│││││││帳單共│││││││參聯)│├──┼──────┼─────┼─────┼───┼───┤│6│94年4月23日│同上│13000元│同上│簽帳單│││下午2時21分││││上偽造│││││││之「涂│││││││啟賢」│││││││署名參│││││││枚(簽│││││││帳單共│││││││參聯)│├──┼──────┼─────┼─────┼───┼───┤│7│94年4月24日│桃園市中山│11200元│使用遠│簽帳單│││晚間6時43分│路聯強電信││東銀行│商店存││││聯盟多倫多││544135│根上偽││││店││012216│造之「││││││1305號│丙○○││││││信用卡│」署名│││││││壹枚││││││││├──┼──────┼─────┼─────┼───┼───┤│8│94年4月24日│桃園市中山│11570元│同上│簽帳單│││晚間6時54分│路「 瑞吉銀 │││商店存││││樓」│││根上偽│││││││造之「│││││││丙○○│││││││」署名│││││││壹枚│├──┼──────┼─────┼─────┼───┼───┤│9│94年4月24日│同上│11200元│同上│簽帳單│││晚間7時02分││││商店存│││││││根上偽│││││││造之「│││││││丙○○│││││││」署名│││││││壹枚│├──┼──────┼─────┼─────┼───┼───┤│10│94年5月1日│桃園市中山│10000元│同上│簽帳單│││晚間8時59分│路「興盛珠│││商店存││││寶銀樓」│││根上偽│││││││造之「│││││││丙○○│││││││」署名│││││││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