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
原 告 吳美月
被 告 杜巧柔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485號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劉曉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號十樓之三房屋全部遷
讓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
幣壹萬貳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7年4月5日起向原告承租
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3(下稱系爭房屋),租
期1年,即自107年4月5日起至108年4月4日止,租金每月新
臺幣(下同)12800元,於每月5日前給付。按民法第440條
第1項規定可知,承租人租金支付遲延二個月,出租人得定
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如未於期限內支付,出租人得終
止租約,本件被告積欠租金已達2個月,共計25600元,經原
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終止租約,於文到後五日內搬離,惟
因招領逾期而退回,嗣經原告聲請公示送達,被告未於送達
五日內搬離,是本件租賃契約已於107年6月間終止。詎被告
於租期終止後竟拒絕遷讓,房屋之交還及租金之給付迭經催
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自租約終止翌日起應按月賠償原告
相當於未收租金12800元計算之損害金迄被告交屋之日止。
爰本於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坐落
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3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並給付原告12800元,及自107年6月7日起至返還前開房屋
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800元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房屋租賃契約書、LINE通訊截圖、存證信函、房屋稅繳款
書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
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爰依租賃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3房屋全部遷讓
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12800元,及自107年6月7日起至返還
前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2800元,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