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981號
原 告 施宥妤
被 告 周嘉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無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25日18時49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號之「台灣大哥大門市」,趁無
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原告所管領陳列在展示台上之IPHONE
7之行動電話1支(價值新臺幣(下同)22000元),得手後
逃離現場。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2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