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2298號
原 告 蘇添進
被 告 楊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10
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9日,騎乘車號
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處,
因與訴外人 陳錐珍 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重機車先發生碰撞
,被告人車倒地碰撞原告駕駛行經肇事地點之車號000-00號
營小客車,致原告所有營小客車受損。為此,爰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調取事故卷宗查明屬實,有該局107年7月25日新北警海
交字第1073421780號函附卷可稽,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本院審酌,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11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8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