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正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毒偵字第49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合計拾點壹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正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因該案遭查獲時,經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各計3.232、3.671、3.26
9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9號、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105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卷第42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各1份在卷可查。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併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3包(驗餘淨重各為
3.232、3.671、3.269公克,合計10.172公克),經送鑑定,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4年9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63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4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卷第20頁)、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2至14頁)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違禁物無訛。又因各該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各該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銷燬之。而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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