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五萬元、三十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丙○○、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收據、執行拘提結果報告書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與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