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1號
原告 陳珊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爆料奶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原告之請求如附表所示,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59,9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48元(計算式:15,072元×2/3=10,04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24元(計算式:15,072元-10,048元=5,024元),原告應補繳之。
㈡次查本件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此部分起訴於法即有未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編號00000000)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書記官江沛涵
附表:
編號
原告
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合計請求
1
84,903元
57,708元
25,560元
12,780元
181,011元
2
蔡憶涵
70,257元
41,388元
26,860元
4,701元
143,206元
3
蔡安雯
126,860元
345,439元
55,050元
29,360元
556,709元
4
蔡酉膙
66,335元
13,399元
11,140元
3,342元
94,216元
5
許郁卿
98,626元
48,551元
32,760元
4,914元
184,851元
總計
1,159,9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