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1號

原告 陳珊妮

蔡憶涵

蔡安雯

蔡酉膙

許郁卿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怡均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爆料奶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查原告之請求如附表所示,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159,9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72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0,048元(計算式:15,072元×2/3=10,048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024元(計算式:15,072元-10,048元=5,024元),原告應補繳之。

㈡次查本件起訴狀所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前已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此部分起訴於法即有未合,原告應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編號00000000)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7日

書記官江沛涵

附表:

編號

原告

工資

資遣費

預告工資

特休未休工資

合計請求

1

陳文姿

84,903元

57,708元

25,560元

12,780元

181,011元

2

蔡憶涵

70,257元

41,388元

26,860元

4,701元

143,206元

3

蔡安雯

126,860元

345,439元

55,050元

29,360元

556,709元

4

蔡酉膙

66,335元

13,399元

11,140元

3,342元

94,216元

5

許郁卿

98,626元

48,551元

32,760元

4,914元

184,851元

總計

1,159,9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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