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2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品雅羅彩玲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羅品雅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等資料,並追加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
(三)補提南投縣○○鄉鄉○○段190、190-1、190-2、190-3、
192、622、624、624-1、631-80、631-133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姓名 勿隱 )
(四)陳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全體共有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若有死亡者依第1點補正)。
1.系爭土地登記謄本之共有人若有死亡者,製作已死亡共有
人之繼承系統表。以該死亡者為繼承系統表之起點,並以
該已死亡共有人之現繼承人為終點,按「各層繼承關係」
逐層連線繪製以各已死共有人為單位之「繼承系統表」(
應就各繼承人加註生卒時間,以及表明與上一層繼承人之
關係),以表明已以該已死之共有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若發現全體繼承人尚有未一併起訴為被告者,一併追加
為被告。(請以電腦製作文書系統製表後,並一併陳報電
子檔光碟)
2.於每份繼承系統表後,逐層整理並檢附足資證明,各層繼
承關係之「已死亡人之除戶謄本」、「最新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部分均勿省略)、及「全體繼承人有無
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聲請」。
3.提出之書狀應依戶籍謄本載明正確之相對人(被告)之姓
名、戶籍住址、身分證字號,並據此於書狀內編列各筆不
動產共有人名冊,及應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且提供同相對
人(被告)人數之書狀繕本。
(五)補正說明被告行為「有害及原告債權」之因果關係?請提出
「具體事證」說明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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