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投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沂玟
潘俐君
被 告 翁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09年6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