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調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朴小調 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楊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
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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