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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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陳述: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一十萬八千元,並自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與原審判決相同,茲予引用。
二、被上訴人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並均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原審予以駁回,即無不合,上訴人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李春地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瑞英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0 年度 附民上 字第 6 號判決(90.03.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89 年度 交訴 字第 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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