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告 陳恆隆 被告 詹尚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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