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76號抗告人 謝諒 獲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鄭垚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3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參照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判例)。
二、經查原裁定之聲請人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袁靜如 ,抗告人並非原裁定之聲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亦非聲請人之代理人),自不能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見本院卷第6頁),是其抗告即屬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周美雲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