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陳俊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原裁定自應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銘壎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