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55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124相對人乙000000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82年12月16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5月24日將附表編號3之抵押物所有權贈與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完畢。茲因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8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以每個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超過6個月)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甲○○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許惠清┌──────────────────────────────────────────────────────────────┐│附表:96年度拍字第55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相對人││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民雄鄉│ 大崎 腳││90-2│田││33│70│全部│甲○○│├──┼───┼────┼────┼────┼────────┼─┼──┼──┼──────┼─────────┼──────┤│002│嘉義縣│民雄鄉│大崎腳││92│田││45│39│全部│甲○○│├──┼───┼────┼────┼────┼────────┼─┼──┼──┼──────┼─────────┼──────┤│003│嘉義縣│民雄鄉│大崎腳││94│田││8│15│全部│ 何緯勝何居 │││││││││││││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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