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附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附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乙○○即 吳合 被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認被上訴人侵占部分罪證不足,因與同案已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文書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撤銷第一審判決,就侵占部分不另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而被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世雄法官韓金秀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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