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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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110號

原告 呂明章

被告 施良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55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3,700元×原告主張通行面積21.5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駱映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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