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7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宥滕
       江宜芳
被   告  陳恕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892元,及其中新臺幣69,664元自民國
109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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