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號
上訴人 蘇東治
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電線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