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4號

上訴人 蘇東治

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電線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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