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洪心騏 被告 魏玉嬌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之侵占、背信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03年度偵字第1218號受理在案等情,業據臺北地檢署承辦股書記官回覆「還在偵查中,尚未起訴」無訛,有本院民國103年3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尚未因被訴侵占、背信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予以起訴,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而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林鈺珍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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