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92號
原 告 潘重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政揚金屬企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31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10,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