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仁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二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仁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蘇仁彥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仁彥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有期徒刑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一八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三號判決上訴駁回,以及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九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上開各罪刑嗣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0七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 蘇仁彥業 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蘇仁彥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