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聖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875號、101年度偵字第89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聖杰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黃聖杰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哆啦A夢(DORAEMON)」、「凱蒂貓(HELLOKITTY)」、「米奇(CLASSICMICK
EY)」、「蘋果(iPhone、iPod)」之商標圖樣等商標字樣及其商標圖樣,分別業經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美商蘋果電腦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相關註冊審定號如附表所示),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或延展期間內,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竟基於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0年8月間某日起,至100年10月13日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路○○○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其向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申請之「Z0000000000」、「superjay」拍賣帳號及密碼,於該等拍賣網站上,以「星空小舖」店名,藉由張貼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照片之方式,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並刊登相關拍賣訊息,供不特定消費者上網標購,並接續以每個新臺幣(下同)9元至280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侵害上開商標之商品。
(二)嗣為警於網路執行巡邏時發現,佯為顧客下標購買如哆啦A夢圖樣行動電話保護貼一個,並於100年8月24日,轉帳240元至黃聖杰使用之和美郵局帳戶(局號0000
000、帳號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內,且於收到黃聖杰寄送之商品後,經鑑定為仿冒品而查獲;另經警於100年10月13日傍晚5時15分許,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彰化縣○○鎮○○路○○○號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2至6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證據:
(一)被告黃聖杰於警偵訊中自白。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三麗鷗公司:凱蒂貓)、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小學館公司:哆啦A夢)、博仲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迪士尼公司:米奇)、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識報告(蘋果電腦公司:iPhone、iPod)。
(四)被告在網路上刊登之網頁資料,陳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品,並有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
(五)仿冒扣案物等共267件。
(六)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至少將仿冒哆啦A夢(DORAEMON)圖樣鑰匙圈一個賣給警方,此等之營利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並且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被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販賣罪名。被告一個販賣之集合犯意,侵害多件商標權,依想像競合關係,僅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販售仿冒商標商品,漠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法令規範,對商標權人之營收、商譽造成損害,並累及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形象,惟衡之其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仿冒而販賣之商品,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3條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持有人│所侵犯之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字號│├──┼───────┼────┼────┼────────┤│1│仿冒哆啦A夢(D│1(即警│警方購買│小學館集英社製作│││ORAEMON)圖樣│方購買蒐│持有│股有限公司、│││行動電話保護貼│證1個)││00000000│├──┼───────┼────┼────┼────────┤│2│凱蒂貓(HELLO│4│黃聖杰│三麗鷗股份有限公│││KITTY)圖樣手│││司、00000000、│││機殼│││00000000│├──┼───────┼────┼────┼────────┤│3│凱蒂貓(HELLO│211│黃聖杰│三麗鷗股份有限公│││KITTY)圖樣貼│││司、00000000│││紙││││├──┼───────┼────┼────┼────────┤│4│米奇(CLASSIC│4│黃聖杰│迪士尼企業公司、│││MICKEY)圖樣手│││00000000│││機殼││││├──┼───────┼────┼────┼────────┤│5│蘋果(iPod)│10│黃聖杰│蘋果電腦公司、│││圖樣面板殼│││00000000│├──┼───────┼────┼────┼────────┤│6│蘋果(iPhone│37│黃聖杰│蘋果電腦公司、│││)圖樣手機殼│││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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